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6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众寻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都****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G6M72P。
经营者:陈龙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安溪众寻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11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福建省安溪众寻茶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