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0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巴南区春天加美妆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层2F0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MWFH5W。
经营者:陶成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巴南区春天加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