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50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壹贰得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华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壹贰得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壹贰得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