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83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宏荣五金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丰社区糖厂路口/div> 经营者:叶鲤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荣,系叶鲤生之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宏荣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锡鸿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