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659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丰泽区洪最百货商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册)。
经营者:吴思雄。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丰泽区洪最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泉州丰泽区洪最百货商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