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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萌莱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714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萌莱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萌莱商贸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1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萌莱商贸网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iv> 经营者:张林。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萌莱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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