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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创新有限公司与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195号
案件名称M创新有限公司与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95号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明尼苏达州55144-10003M中心。

法定代表人:特德·林斯雷德,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钘,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法定代表人:翟纯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雯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3M创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立即召回、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立即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所有专用工具和设备;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支出;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于侵犯本专利的行为的诉权。

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授予的专利号ZL20108002××××.2,名称为具有低圆度系数的成形磨粒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本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构成本案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

二、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专利涉及一种具有低圆度系数的成形磨粒的技术方案,共有15项权利要求,各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

其中,权利要求1-10保护磨粒的主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10。

三、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陶瓷刚玉磨料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超硬研磨领域相关产品制造及经营的新三板上市企业。

2017年9月27日,在上海市黄埔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前往被告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618号的厂区,在该处获得并封存了由被告制造的陶瓷刚玉磨料产品的样品及宣传材料。

2019年8月14日,在上海市黄埔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前往于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第五届中国(郑州)国际磨料磨削展览会”。

在该展会被告展位,申请人取得并封存了陶瓷刚玉磨料产品的介绍册。

因此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陶瓷刚玉磨料产品。

经过分析比对,上述陶瓷刚玉磨料产品包含本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10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上述行为均侵犯了本专利的专利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被告无视他人知识产权,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赔偿额方面,由于被告为新三板上市企业,其陶瓷刚玉磨料销量巨大且产品具有较高的场占有率。

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综上所述,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官管辖。

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管辖,交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参加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第五届中国(郑州)国际磨料磨削展览会”会展,并向当时参见展会的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发放该涉案产品宣传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参加会展、发放产品宣传册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因此,河南省郑州市是被控侵权的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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