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49号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守林杨国福麻辣烫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河北大街南侧。
经营者:东守林。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守林杨国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