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05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九都镇都中惠鞋店(店铺名称:柯氏鞋服),,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美星村虎秀** 经营者:柯孙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九都镇都中惠鞋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