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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山东一笔一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888号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山东一笔一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山东一笔一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民初1888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笔一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山东一笔一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它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都也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乃至世界时尚界引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有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个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天猫“mxjm旗舰店”销售使用“”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了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同时,被告的侵权对原告的品牌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原告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1.第506836号“”商标,申请日期1989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衣服,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9日。

2.第4336063号“MLB”商标,申请日期2004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帽子等,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原告的上述涉案商标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19年6月13日,原企业名称石狮舞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网上销售服装鞋帽、家具、箱包等。

被告是第34264312号“MXJM”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成品衣、鞋帽等,专用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

被告是天猫平台“mxjm旗舰店”的经营主体。

该店铺于2020年8月10日展示销售以下四款商品:(1)商品名称为“2020夏季新款女mlb短袖男polo衫情侣装连衣裙polo裙子ny一衣一裙”的短袖T恤、连衣裙,有“”标识,总销量2882件,库存2384件;

(2)商品名称为“情侣装夏装2020ins不一样的短袖ny潮T恤你衣连衣裙子小众设计感”的短袖T恤、连衣裙,有“”标识,月销量72件,库存827件,最早评价时间2020年5月31日;

(3)商品名称为“ny连衣裙女情侣装夏装2020夏季新款女装polo领中长款裙潮牌男t恤”的短袖T恤、连衣裙,有“”标识,库存252件,累计评价5条;

(4)货号为“MXJMNY2002”的侵权短袖T恤、连衣裙,有“”标识,月销量5件,库存274件。

上述商品的商品详情载明“品牌:MXJM”。

原告的代理人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件黑色短袖T恤,T恤的正面有“”标识,吊牌上有“MXJM”字样。

2021年1月22日,该店铺展示销售的“NY刺绣针织开衫V领毛衣春秋款男女外套潮牌mlb纯色长袖衫情侣毛衣”有“”标识。

根据原告正品在天猫、京东等平台的商品价格统计,原告正品短袖T恤的平均价格为456元,正品连衣裙平均价格为689元。

根据三家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的上市公司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2014至2018年的财务数据,其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6.79%。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费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506836号“”、第4336063号“MLB”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的第506836号“”、第433606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的第506836号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商品的商品名称中包含“mlb”,与原告的第4336063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相同,仅是字母大小写的区别,整体构成近似,鉴于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易将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的商品造成混淆,因此被诉侵权商品是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涉案侵权商品由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未标明生产者信息,且商品介绍中载明的品牌及吊牌上印制的“MXJM”是被告的注册商标,被告的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故本院认定,涉案侵权商品由被告生产。

综上,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告主张按照其实际损失或法定赔偿计算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照原告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在诉讼期间仍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明显具有侵权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院认为,惩罚性赔偿应以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所得或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基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所得或商标许可使用费,且在诉讼期间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未予认定,被告在诉讼期间的持续侵权行为不足以构成恶意且情节严重,本院对原告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结合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销量和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一笔一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第506836号、第43360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库存商品;

二、被告山东一笔一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驳回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1760元,被告负担7040元;

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及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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