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985号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亿家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凤池村718号之1号店铺。
经营者:朱美姣。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亿家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