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36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烁亮灯饰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星强,经理。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烁亮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田书记员 俞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