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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梁天韵与周书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56号
案件名称3156梁天韵与周书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天韵;周书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56号 原告:梁天韵,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书芹,女,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梁天韵与被告周书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6日,原告梁天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梁天韵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天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天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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