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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1660号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安桐木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660号
案件名称(2020)闽05民初1660号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安桐木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南安桐木鞋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66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桐木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山板洋美村****iv> 法定代表人:庄莹莹,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桐木鞋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金菊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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