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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岑溪市梦婷护颜坊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4民初8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岑溪市梦婷护颜坊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岑溪市梦婷护颜坊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8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岑溪市梦婷护颜坊日用品店,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城中路小广场对面原市委办第六卡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81MA5L8MPR9J。

经营者:梁梦婷,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岑溪市梦婷护颜坊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11月25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6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李友齐 审 判 员 周松贤 审 判 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楚恩 书 记 员 聂银冰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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