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572号 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10273057T。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西海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新区办事处建设东路泰丰机电市场9排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JK4367 经营者:姜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西海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