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378号
案件名称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郑渭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378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渭明,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洁公司)与被告郑渭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郑渭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恒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渭明停止对恒洁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停止销售带有与上述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并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上述商标;

2、判令郑渭明赔偿恒洁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3、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清理、屏蔽郑渭明在拼多多平台上的被控侵权产品信息。

庭审中,恒洁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另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522元、律师费(含差旅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恒洁公司创立于1998年,是提供系列卫浴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专业品牌,拥有智能产品、陶瓷洁具、浴室柜、五金龙头、淋浴房及浴缸等五大品类生产基地。

恒洁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第XXXXXXX号商标)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第XXXXXXX商标)(上述商标以下合称权利商标),有效期均截至2024年,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抽水马桶、坐便器”等。

2019年12月,恒洁公司发现郑渭明在寻梦公司平台开设名为“小阿明的小店”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在涉案店铺内宣传、销售使用权利商标的坐便器。

经公证购买后鉴定,涉案店铺销售的坐便器并非正品。

恒洁公司认为,郑渭明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郑渭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

2010年4月13日,广东恒洁卫浴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8年1月13日,恒洁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1年11月29日,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1]466号批复中认定广东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坐便器、淋浴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HEGLL”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

2018年1月13日,恒洁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9年12月17日,恒洁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该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同至快递代收处查收运单号码为“JDVCXXXXXXXXXXX”的快递一件,该快递无拆封痕迹。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代理人将快递带回公证处后打开,公证人员对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密封。

随后,该代理人使用其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并查看了在涉案店铺内购买的“恒洁卫浴超旋虹吸连体坐便器节水静音防臭防堵恒洁马桶座便正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的记录,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526元、发起拼单价525元。

申请人选购了被控侵权商品项下“C款金刚釉面脲醛盖板、送楼下,400mm”规格,实付522元。

该商品的物流信息与上述查收的快递一致。

公证员将上述密封后的快递交代理人保管,并就上述过程出具(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3645号公证书,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外包装上有“恒洁HEGll”标识,打开包装为连体坐便器一件,坐便器的水箱盖上有“HEGll”标识,坐便器侧面张贴的合格证上有“HEGll恒洁”标识。

恒洁公司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理由为坐便器上使用商标的位置和数量不同,商品合格证的张贴位置不同。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操作日志、情况说明等,郑渭明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该商品ID于2018年12月1日上架,于2020年9月25日被禁售。

截至被禁售,该商品ID项下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24件,销售金额14,217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权利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恒洁公司作为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使用位置和数量、合格证的张贴位置等信息,在郑渭明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恒洁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坐便器”为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及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本院认定,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郑渭明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恒洁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恒洁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郑渭明因侵权所获利益、权利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恒洁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支出及律师费(含差旅费),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其中公证费和购买侵权产品支出有相应证据且金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含差旅费),恒洁公司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但其确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综合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确定。

郑渭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

二、驳回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郑渭明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娜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