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0122号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Q。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职务:董事长。
被告:周俊杰,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杰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