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95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隆锦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龙景三区五巷2号302。
法定代表人:孙康。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隆锦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920661113.4、名称:一种车载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业正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