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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10刑初133号
案件名称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晋0110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太原市。

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以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3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又以并晋检三部民公诉〔2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已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冯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认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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