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02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海,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
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8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东来,男,1963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
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8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庆武,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光泉,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
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8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张冬发,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现住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9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邓运平,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现住南城县。
2014年5月8日因赌博被南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
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9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一部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佩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及被告人胡东来的辩护人周庆武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期间,应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9月24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份以来,吴英海伙同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等人租用南城县株良镇杨梅村原杨梅小学成立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销售日化产品,并从福建莆田胡东来处购买洗衣粉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奥妙、汰渍、立白等洗衣粉的包装袋,生产洗衣粉,然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万余元;
张冬发、邓运平二人于2019年10月份退出股份。
吴英海同时通过胡东来处购买蓝月亮、舒肤佳香皂等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
2019年12月6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广源日化贸易部现场查获洗衣粉原材料、包装袋、灌装机、自动打字封口机、“蓝月亮”洗衣液、已包装好未销售的“奥妙”、“汰渍”、“立白”、“浴娃”牌洗衣粉等物品;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胡东来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仓库扣押洗衣粉原材料、包装袋、灌装机、封口机。
经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经石家庄精创日化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吴英海等人销售的“奥妙”、“汰渍”、“立白”、“浴娃”牌洗衣粉、“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等日化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庭审时,公诉机关还补充指控:1.五被告人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胡东来明知吴英海等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提供帮助,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销售金额为38780元;
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
同时在广源日化贸易部查获大量已灌装未销售的假冒“奥妙”、“汰渍”、“立白”、“浴娃”牌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经统计金额为3.9万元左右,故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万元左右,被告人胡东来是共犯;
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8780元。
2.被告人胡东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和“舒肤佳”香皂而进行销售,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60900元。
被告人吴英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和“舒肤佳”香皂、“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而进行销售,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和“舒肤佳”香皂的销售金额为5.7万元左右;
另外在广源日化贸易部查获扣押的“蓝月亮”洗衣液经统计金额为2.7万元左右、扣押的“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51箱经统计金额为3000元左右,即上述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金额为3万元左右。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货单、授权委托书、授权说明、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价格证明、合伙协议、转账记录、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证明、鉴定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胡东来、邓运平、张冬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胡东来、邓运平、张冬发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胡东来、邓运平、张冬发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时,公诉人还提出,被告人吴英海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吴英海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胡东来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胡东来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其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胡东来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曾光泉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曾光泉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邓运平、张冬发具有自首情节,均表示认罚认罚,结合其二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邓运平、张冬发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吴英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补充指控意见及罪名无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东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补充指控意见及罪名无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周庆武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东来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胡东来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胡东来当庭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家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7万元,其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东来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院对胡东来宣告缓刑。
被告人曾光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补充指控意见及罪名无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补充指控意见及罪名无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冬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补充指控意见及罪名无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英海伙同被告人曾光泉、邓运平、张冬发等人租用南城县株良镇杨梅村原杨梅小学成立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销售日化产品,并从福建莆田胡东来处购买洗衣粉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奥妙”、“汰渍”、“立白”等洗衣粉的包装袋等,未经奥妙、汰渍、立白等品牌的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并销售洗衣粉等日化品。
被告人胡东来明知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邓运平、张冬发等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仍为其提供机器设备、原材料、包装袋等帮助。
吴英海与曾光泉、张冬发等人于2019年6月底签订了合伙协议,吴英海系合伙负责人。
此后,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于2019年10月份退出股份,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雇佣熊某、周某继续销售日化品。
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销售自己灌装的假冒“奥妙”、“汰渍”、“立白”、“浴娃”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的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
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销售假冒“奥妙”、“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的销售金额为38780元。
被告人吴英海同时还联系被告人胡东来向其购买“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等产品并进行销售。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胡东来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和“舒肤佳”香皂销售给吴英海,销售金额为60900元。
被告人吴英海将从胡东来处进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5.7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吴英海还进购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欲以60元每箱的价格出售。
2019年12月6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南城万坊永强超市门口查获了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的假冒“蓝月亮”牌护理洗衣液(规格3千克/瓶)105瓶;
同日,在南城株良原杨梅小学现场查获并扣押了灌装机1套、自动打字封口机1台及“飞人”牌封口机1台、“立白”牌超洁清新洗衣粉(2.118千克/袋)844袋、电子计量称1台、“浴娃”牌洗衣粉(1.028千克/袋)334袋、“浴娃”牌小苏打天然皂粉(2.258千克/袋)396袋、“浴娃”牌全新超能女士天然皂粉(2.018千克/袋)347袋、无标识洗衣粉原料(40斤/袋)259袋、“奥妙”牌怡神薰衣草洗衣粉(1.7千克/袋)192袋、“奥妙”牌怡神薰衣草洗衣粉(3千克/袋)208袋、“奥妙”牌怡神薰衣草洗衣粉(3千克/袋)包装袋400只、“蓝月亮”牌薰衣草香洗衣液199箱(规格3千克×4瓶/箱,即796瓶)、“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粉(3千克/袋)170袋、“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238克×36包/箱)51箱、空气压缩机1台等。
经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奥妙”、“汰渍”、“立白”等商标的洗衣粉、“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等日化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回函、石家庄精创日化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浴娃”系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已转让给石家庄精创日化有限公司名下,石家庄精创日化有限公司只办理了营业执照,尚未组织生产;
该公司未授权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使用其包装袋和“浴娃”商标生产洗衣粉。
另查明,上述查获扣押的假冒“奥妙”、“汰渍”、“立白”、“浴娃”等商标的洗衣粉(皂粉),经统计价格合计为4万元左右;
上述查获扣押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经统计价格为2.7万元左右;
上述查获扣押的假冒“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经统计金额为3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6日,曾光泉、吴英海被南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胡东来于2019年12月17日主动向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
邓运平、张冬发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的出生时间及住址等身份信息,五被告人均系成年人。
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胡东来、张冬发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邓运平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8日受过南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罚款五百元。
2.归案经过证明:2019年12月6日,曾光泉、吴英海被南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胡东来于2019年12月17日主动向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
邓运平、张冬发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3.物证收据、销售凭单、笔记本、记账纸及南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南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扣押了广源日化贸易部收据3本、销售凭单1本、笔记本1本、记账纸2张等。
4.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的营业执照证明: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于2019年5月24日进行了登记,经营者是曾光泉,经营范围是批发和零售业、纺织品、日用品批发和零售。
5.发货明细单证明:吴英海等人在2019年7月13日以前发福建泉州陈总(即福建泉州新远宏购物超市)“蓝月亮”洗衣液合计人民币14170元;
发宁化县邱某“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合计人民币22168元;
2019年6月26日发刘某“蓝月亮”洗衣液合计人民币14170元;
2019年7月6日发危晓斌“舒肤佳”香皂合计人民币5000元。
还证明,吴英海等人于2019年6月15日发芳芳百货“奥妙”、“汰渍”洗衣粉合计人民币3万元整;
发眼镜批发部“奥妙”、“汰渍”洗衣粉合计人民币8780元。
6.证人方某提供的其与吴英海的交易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方某经营的眼镜批发部从吴英海处进货抵债。
7.证人黄某1提供的其与吴英海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等证明:黄某1从吴英海处采购了“蓝月亮”洗衣液合计人民币14170元。
8.被告人吴英海提供的“工厂材料及设备费用清单”证明:2019年5月15日以来,吴英海等人向胡东来购买了制作洗衣粉的机器设备、洗衣粉原材料及“汰渍”、“立白”、“奥妙”洗衣粉内袋及“蓝月亮”洗衣液等。
其中:“蓝月亮”洗衣液3公斤(桶)装720件,销售单价75元/件,合计54000元;
“舒肤佳”香皂60件,销售单价115元/件,合计6900元。
9.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线索告知函证明: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线索移交南城县公安局。
10.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授权说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书证证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是“蓝月亮”品牌的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并已经在商标局备案;
并授权其全权对涉嫌侵权“蓝月亮”品牌的产品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及协助行政机关进行维权打击,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向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有假冒其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
11.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奥妙”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请求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等书证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受“奥妙”商标注册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许可并委托,在中国境内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
还证明,被查扣的“奥妙”洗衣粉(3千克/袋)208袋及“奥妙”洗衣粉(1.7千克/袋)192袋的相同或近似产品建议零售价格情况。
12.合伙协议及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等人的供述证明:2019年6月30日,吴英海与曾光泉、张冬发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南城广源日化工贸部系吴英海伙同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等人设立,吴英海为合伙负责人。
13.邓运平提供的付给胡东来购买原材料和包装袋等物品的转账记录证明:其于2019年3月3日向胡东来转账2万元,于2019年4月22日向胡东来转账1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和包装袋等。
14.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及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2019年12月6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对广源日化贸易部在南城县万坊永强超市门口销售的假冒“蓝月亮”牌护理洗衣液(规格3千克/瓶)105瓶进行了扣押;
同日,还对位于南城县株良镇杨梅小学内的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查获并扣押了广源日化贸易部的洗衣粉原材料、包装袋、灌装机、自动打字封口机、“蓝月亮”洗衣液、已包装好尚未销售的“奥妙”、“汰渍”、“立白”、“浴娃”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等物品。
15.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浴娃”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石家庄精创日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浴娃”系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已转让给石家庄精创日化有限公司名下,石家庄精创日化有限公司只办理了营业执照,尚未组织生产;
该公司未授权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使用其包装袋和“浴娃”商标生产洗衣粉。
16.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查获广源日化贸易部的901瓶“蓝月亮”护理洗衣液均为假冒蓝月亮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品。
还证明该公司同类产品价格情况。
17.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在南城县株良镇杨梅小学现场发现了生产的假冒“立白”洗衣粉(2.118千克/袋)844袋,批发价及零售价情况;
其公司未授权曾光泉使用“立白”商标,加工、生产经营其公司“立白”商标及其图案的任何包装材料和产品,该案系假冒“立白”商标行为。
18.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证明:南城县广源日化贸易部生产和销售的“汰渍”全效360洗衣粉和洗衣皂系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19.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证明: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舒肤佳”纯白清新香皂(规格125克)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经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南城县株良镇杨梅小学广源日化贸易部扣押取样的“奥妙”洗衣粉系假冒产品。
2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杨梅村小学内,房子一层放着灌装机和封口机等机器设备,旁边堆放着已经做好的洗衣粉以及原材料,东面房间放着“蓝月亮”洗衣液等日化产品,二楼是办公室。
2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邱某、黄某1、方某经辨认照片,均辨认出吴英海。
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经辨认照片,均辨认出胡东来。
2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旺和”超市经营,曾从南城县吴英海手上进过总价为人民币3万元的“奥妙”和“汰渍”牌的洗衣粉。
(其中:“奥妙”洗衣粉1.7公斤的200件货,每件货85元钱,里面有6小包洗衣粉;
3公斤的100件货,每件货65元钱,里面有4小包洗衣粉。
还进了“汰渍”洗衣粉3公斤的100件货,每件货65元钱,里面有4小包洗衣粉。
)后其将货物转给了胡东来,其不清楚货物真假,其目的是拿货抵吴英海欠其的债。
2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江口镇石庭菜市场经营了一家批发部(即明兴商行)。
2019年6月左右,其从吴英海手上进了货款为人民币14170元的“蓝月亮”洗衣液和其他货物。
其中,“蓝月亮”洗衣液有3L和2L一瓶装的,3L瓶装的有80件货,每件货里面有4瓶洗衣液,每件货是122元钱;
2L瓶装的有30件货,每件货里面有6瓶洗衣液,每件货147元钱。
因为吴英海欠其钱,其是从他那里拿货抵债,其不清楚货物真假,但是其发现吴英海的货与真货的外包装有些不一样。
2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华侨赤港路经营了一家食品批发部。
2019年9月左右,其从吴英海手上进过货款为人民币8780元的“奥妙”和“汰渍”牌的洗衣粉(“奥妙”洗衣粉1.7公斤的60件货,每件货97元钱,里面有6小包洗衣粉;
“奥妙”洗衣粉3公斤的20件货,每件货74元钱,里面有4小包洗衣粉;
“汰渍”洗衣粉3公斤的20件货,每件货74元钱,里面有4小包洗衣粉),目的是为了抵吴英海欠其的债,其不清楚货物真假。
其知道吴英海还欠刘某的钱。
26.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陈棣镇新远宏购物超市负责采购的员工,其从吴英海处进了货款为14170元的假“蓝月亮”洗衣液。
其向吴英海购买“蓝月亮”洗衣液,是因为向吴英海进货的价格与真货的价格有很大的差距。
该货款尚未结清账,还欠他的钱。
27.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翠江镇佳源超市负责配合店长管理超市。
其从南城吴英海手上进过假的“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等货,货款分别是人民币11400元和人民币3168元,合计人民币14568元,货款还未结账。
吴英海告诉过其“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等是假货;
且进货的价格与真货的价格有很大的差距。
2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周某是广源日化贸易的销售业务员,其负责开车送货跑业务,贸易部的老板是吴英海和曾光泉,广源日化贸易部主要销售日化产品,办公地点和仓库都在南城县株良镇杨梅村老小学里面。
其与熊某一起将货物卖给了南城县一些超市和南杂店,公司所销售的“立白”、“奥妙”、“汰渍”洗衣粉是公司自己灌装的。
他们销售的洗衣液品牌有“蓝月亮”和“白金鸟”;
洗衣粉、洗衣皂的品牌有“立白”、“汰渍”、“去渍霸”、小苏打、全新超能等,都是广源日化贸易部自己灌装的。
广源日化贸易部的仓库有用于销售的日化用品,还有一套灌装洗衣粉的设备、印有“立白”、“汰渍”、“奥妙”等商标的小袋子。
他们帮广源日化贸易部卖的日化用品除了洗衣粉是自己灌装的外,其他的都是从外面进来的货,是否是正规厂商的货其就不清楚。
他们都是把货卖给乡镇的一些商店或超市,周某会把销货情况记在一个本子上。
售货单和销货清单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
其和周某帮广源日化贸易部销售了大约一万多元的货物,收到的钱都给了吴英海,还有一些欠账没有收到。
29.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1月份吴英海和曾光泉雇佣其和熊某卖“白金鸟”洗衣精、“蓝月亮”洗衣液、“汰渍”、“奥妙”、“立白”洗衣粉等日化品。
他们一般采取直销方式卖这些日化品,零售也就是案发当天在万坊“永强”超市那里摆摊,其他时间都不零售。
他们将洗衣粉、洗衣液、牙膏等日化品分别卖给了南城乡镇的一些小商店或小超市。
其账本上记了卖货收到的现金差不多一万元左右,另外还有欠账,但是10月份不是其卖的,其是11月份接手了所有的账单;
收货款时会使用其和熊某的微信、支付宝收钱。
他们的销售价格是:“蓝月亮”洗衣液是32元钱一瓶、“去渍霸”洗衣粉(1千克)是6-7元钱一袋,小苏打洗衣粉(2千克)(即“浴娃”牌小苏打天然皂粉)是15元钱一袋;
全新超能洗衣粉(2千克)(即“浴娃”牌全新超能女士天然皂粉)是15元钱一袋。
他们生产的有“奥妙”、“汰渍”、“立白”洗衣粉及“去渍霸”、小苏打、全新超能等“浴娃”牌系列洗衣粉、皂粉。
洗衣粉的原材料是老板自己弄来的,“立白”和“汰渍”、“奥妙”的包装袋是哪里来的其不清楚。
周某经辨认一组照片,辨认出吴英海。
3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其向熊某购买过5次商品总金额计1000元左右,其中买“立白”洗衣粉大概花了两三百元左右。
其选择在熊某那里进货,是因为会比其他供应商更便宜点。
31.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其向熊某处购买过大概2000元左右的“白金鸟”洗衣精,其知道熊某还会卖“蓝月亮”洗衣液,小苏打洗衣粉等,价格比市场上的便宜太多。
3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的“寿龙超市”向熊某购买过3次“蓝月亮”、“立白”洗衣粉、“奥妙”等日化用品,货款1500元钱左右,没有货单,其中“蓝月亮”货款大概600元钱。
“奥妙”、“立白”洗衣粉在五、六百元钱左右。
购买的这些产品质量不清楚,进货的价格稍微便宜点。
3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沙洲喜洋乐购工作,向熊某处购买过2次“蓝月亮”洗衣液、“立白”洗衣粉、奥妙洗衣粉等日化用品,货款大概1000元钱左右,其中“蓝月亮”洗衣液四、五百元钱;
“奥妙”、“立白”洗衣粉价格在四、五百元钱左右。
购买的这些产品质量其不清楚,进货的价格稍微便宜点。
3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珀干群乐超市工作,向熊某购买过一次“蓝月亮”洗衣液、“立白”洗衣粉,“奥妙”洗衣粉、肥皂等日化用品,货款大概600元钱左右。
其不清楚购买的这些产品质量,进货的价格稍微便宜点。
35.证人占某的证言证明:占某于2019年10月份向熊某和周某购买过“蓝月亮”洗衣液1箱、“浴娃”牌小苏打天然皂粉1包、“去渍霸”洗衣粉1包及牙膏等共计701元钱的日化用品;
这些产品的质量其不清楚,进货的价格比市场便宜。
销货清单证明:其中,占某购买了“蓝月亮”洗衣液1箱,销售金额为140元;
购买了“浴娃”牌小苏打天然皂粉(2.258千克/袋)1包,销售金额110元;
购买了“去渍霸”洗衣粉1包,销售金额为70元。
3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向熊某和周某购买过“蓝月亮”洗衣液5箱及牙膏等共计1450元钱的日化用品,这些产品进货的价格比市场便宜,后来其才知道购买的是假货。
销货清单证实:其中李某购买了“蓝月亮”洗衣液5箱,销售单价是145元/箱,销售总金额为725元。
3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熊某和周某放了10包“去渍霸”洗衣粉和4瓶“白鸽”洗衣液在其店里销售,卖了一两包洗衣粉,其他的退回去了。
其不知道洗衣粉的真假。
38.被告人吴英海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2019年3月8日来到南城的,然后一直在南城和曾光泉谈关于超市用品、生活用品批发的项目。
南城广源日化贸易部的成立时间是2019年5月份,但是自2019年3月就开始筹划,刚开始成立筹划的时候股东是其、曾光泉、邓运平,后来因为其没有钱,大概5月中旬左右张冬发入股投资,其和曾光泉、张冬发在2019年6月30日签订了合伙合同,7、8月份左右张冬发、邓运平提出退股,但到10月份才真正退股;
最后股东就只有其和曾光泉。
其负责联系货源以及跑市场业务,邓运平负责财务,曾光泉、张冬发负责管理仓库、负责出货、入库、物流。
2019年11月,其雇用了熊某、周某两个人做推销员。
在南城销售的这些日化品其不清楚销售给了谁,这些都是周某和熊某两个人的事情,但是其销售了一些“汰渍”、“奥妙”、“立白”和“蓝月亮”给福建莆田的一些商家,其中:其于2019年6月15日销售给福建的芳芳百货批发部“奥妙”、“汰渍”洗衣粉,销售金额共计3万元钱。
2019年6月26日,其销售给福建莆田刘某“蓝月亮”洗衣液计货款14170元;
销售给福建晋江陈总(即新远宏购物江头店)“蓝月亮”洗衣液共计货款14170元,还销售给福建莆田石庭的眼镜批发部“奥妙”、“汰渍”洗衣粉合计人民币8780元;
销售给福建三明宁化县邱某“蓝月亮”洗衣液共计19000元。
其销售给福建的商家都是曾光泉发货。
其总共收到陈总的5000元钱,其他的没有收到货款。
他们销售的有“蓝月亮”洗衣液、“白金鸟”洗衣精、“立白”、“汰渍”、“奥妙”、“去渍霸”、小苏打、全新超能等日化用品。
他们灌装的“立白”、“奥妙”、“汰渍”等洗衣粉的包装袋跟市场上面卖的真产品是一样的。
其负责进货,其中“蓝月亮”洗衣液、“汰渍”、“奥妙”、“立白”等洗衣粉的原材料、包装袋、灌装机等是其从莆田胡东来那里进的货,其从胡东来那里共进货差不多25万元钱,其用微信转了大概有7、8万元钱给他,邓运平转了大概也有10来万元钱左右。
其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3L)是30元左右一瓶,而超市售价是36-37元一瓶。
其也发现了从胡东来进的蓝月亮洗衣液有质量问题。
案发前一天,他们在万坊永强超市门口摆摊卖“蓝月亮”洗衣液。
他们是在南城县株良镇杨梅村原小学里面生产了“汰渍”、“奥妙”、“立白”、“去渍霸”、小苏打、全新超能等洗衣粉(皂粉),洗衣粉是曾光泉负责灌装。
他们灌装生产的“汰渍”、“奥妙”、“立白”等洗衣粉主要销往福建;
生产的小苏打、全新超能皂粉等是在南城的各南杂店、超市销售。
销售给福建商家的洗衣粉、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香皂是其跑的业务,其将货物卖给了福建的邱某、陈总、刘某等人。
被告人吴英海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补充指控的犯罪金额表示无异议;
其还供述自己进购了“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准备以60元每箱的价格出售,但未售出。
吴英海供述上述“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是从被告人胡东来处进购的,但胡东来予以否认,因证据不充分,公诉机关未指控,故本院对其供述中有关进购“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来源的内容不予认定。
39.被告人胡东来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知道吴英海、张冬发、邓运平、曾光泉是生产洗衣粉的股东,其帮吴英海等人购买了生产洗衣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包装袋及高仿的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肥皂。
洗衣粉的原材料是厂家配送好的。
其认识曾光泉、吴英海、张冬发、邓运平,因为他们在2019年3月份就开始筹划做日化,曾光泉、吴英海等人都到过其莆田的办公室,其也到过南城两次,吴英海等人于2019年6月30日在株良杨梅签合同时其在现场,但是邓运平没有签订合同,因为他们之前都投了钱进去,钱被吴英海用掉了,这个合同是吴英海等人事后补签的合同。
其知道吴英海将他们灌装的洗衣粉发货给陈某3万元抵债。
被告人胡东来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补充指控的犯罪金额表示无异议,并否认吴英海销售的“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系从其这里进购的。
40.被告人曾光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南城广源日化贸易部是2019年5月成立的,股东有其和邓运平、张冬发、吴英海,其中邓运平的股份是在吴英海的股份里。
其实他们在2019年3、4月份就开始经营,因为他们不放心吴英海,所以在2019年6月30日补签了合伙合同。
到了2019年10月份左右,邓运平、张冬发退股了,剩下其和吴英海两个股东。
南城广源日化贸易部生产“奥妙”、“汰渍”、“立白”等牌子的洗衣粉,并销售经营洗衣粉、“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肥皂、牙膏、牙刷等日化用品。
其刚开始是负责仓库管理和生产,接收外地发过来的货;
吴英海负责销售和进货;
邓运平、张冬发管理账目。
邓运平、张冬发退出后,其负责仓库管理和生产,还有管账和接收外地发过来的货;
吴英海负责销售和进货。
邓运平、张冬发退伙后,其和吴英海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广源日化贸易部灌装洗衣粉的设备及印有“奥妙”、“汰渍”、“立白”商标的小袋是胡东来提供的,小苏打、全新超能等其他包装袋是石家庄寄过来的。
他们灌装的有“立白”、“汰渍”、“奥妙”、“去洁霸”、全新超能、小苏打等洗衣粉,销售价格其不清楚,“汰渍”、“奥妙”和“立白”洗衣粉是卖到外地去了,其他的洗衣粉就是在南城县卖。
广源日化贸易购买原材料,开始是邓运平和张冬发打款的,其给了一次105000元现金给邓运平,后来邓运平把这笔现金付给了胡东来,还有吴英海通过微信转了4万元给胡东来。
广源日化贸易部从胡东来处大约购买了5万元原材料用于灌装洗衣粉。
另外还向胡东来进货购买了720件“蓝月亮”洗衣液(进货价是5万多元钱)及“舒肤佳”肥皂,购买的价格比市场上面的便宜一点。
他们卖了几百件“蓝月亮”洗衣液出去,每件销售价格在100元钱的样子,“蓝月亮”洗衣液货款是吴英海付给对方的。
广源日化贸易部的日化用品主要销往福建,其中2019年6月中旬卖给莆田市涵江区的芳芳百货批发部“奥妙”、“汰渍”等洗衣粉;
2019年6月26日卖给刘某“蓝月亮”洗衣液;
2019年6月份卖给新远宏购物江头店的陈总“蓝月亮”洗衣液;
2019年6、7月份的时候,卖给眼镜批发部“奥妙”、“汰渍”等洗衣粉;
2019年8、9月份,卖给邱某“蓝月亮”洗衣液等;
这些地方的业务都是吴英海联系的,其他的地方其就不清楚了。
到了2019年11月份就来了两个业务员熊某和周某。
广源日化贸易卖的每件货价格要问吴英海,其不是很清楚。
广源日化贸易没有生产洗衣粉的相关资质。
南城广源日化贸易部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都是从胡东来那里进的货,3升的蓝月亮批发价格是75元钱一件,一件4瓶,也就是每瓶的进货价格是18.75元钱一瓶,卖出去是差不多是32元钱一瓶。
蓝月亮3L在南城的市场售价高的卖45元钱一瓶。
其没有关注过他们卖的这些蓝月亮与南城市场上面的蓝月亮有无不同,胡东来和吴海英说可以弄,他们就弄起来了。
其不清楚他们的产品和超市的正规产品金额相差这么大,其还问过吴英海,他说其他的事情叫其不要管,能够销售就可以,说胡东来会弄好来,并且说产品是厂里面来的。
胡东来到过南城一两次,指点过他们用哪些原材料包装对应的“奥妙”、“汰渍”、“立白”洗衣粉,还清点过卸货。
公安机关在杨梅老小学发现的灌装机器是和“奥妙”、“汰渍”、“立白”洗衣粉原材料、“蓝月亮”洗衣液等一起向胡东来购买的。
这些原材料都是配好来的,直接灌装就可以,不需要再对原材料加工。
被告人曾光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补充指控的犯罪金额表示无异议;
并供述自己不清楚上述“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是从哪里进购的,只是听吴英海说过是从被告人胡东来处进购的。
41.被告人邓运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3月份吴英海来到南城,找到其、曾光泉说一起来做洗衣粉,由南城这边贴牌,其他任何手续他都会负责弄好,因为其和曾光泉是南城人,于是他们一致同意将这个贴牌洗衣粉做起来,并且拟定了他们三个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当时吴英海告诉其和曾光泉叫每人出12.5万元就什么也不要管,其他的事情他都会弄好,但是其和曾光泉没有那么多钱,第一次大概都投了有5万元钱,吴英海当时没有投钱进去,说他能够从外面调货来,就用货物入股,其和曾光泉也同意了,后来曾光泉在株良镇杨梅村原小学内租用了一个场地,成立了广源日化贸易部。
因为其和曾光泉投入的钱比较少,不能够正常运转,也是在3月份的一天,其带吴英海到张冬发家里吃饭,说到了这个事情,张冬发有想入股的意愿,后来吴英海就和张冬发谈,于是张冬发也入股了。
广源日化贸易部的股东是其和吴英海、曾光泉、张冬发,因其投资的5万元是在吴英海的股份里,所以其没有签订合同。
其和张冬发在2019年10月份退了股份。
广源日化贸易部里面经营的日化用品里面有各种自己包装的洗衣粉、肥皂、电池、牙刷、扑克牌、打火机及“蓝月亮”、“白金鸟”洗衣液等。
吴英海负责跑业务、找货源;
曾光泉负责工厂那边的事情,比如包装洗衣粉;
其履行财务职责(没有明确其管理财务,因为吴英海是外地人,不能够让他管理财务,怕他卷钱走人),一开始投资的钱都是在其这里,后来签订合同后财务就给了张冬发,其就和吴英海负责跑业务,张冬发负责财务。
吴英海开始是说做“清劲牌”洗衣粉,任何手续他都会弄好,当时大家都相信了他,随后吴英海联系了福建莆田的胡东来帮他们弄制作洗衣粉的原材料、包装袋、机器设备,后来陆陆续续来了货。
从胡东来那里发来的货物有洗衣粉的原材料、灌装机、封口机,“奥妙”、“汰渍”、“立白”等洗衣粉的袋子,还有“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肥皂。
这些货款都是吴英海和胡东来谈的,吴英海说多少就多少,其总共转了12万元钱的货款给胡东来。
曾光泉负责工厂包装的事情,直接将原材料倒入机器设备里面,然后直接灌装就可以,不需要其他的工序。
包装好的“汰渍”、“奥妙”、“立白”等洗衣粉,还有“蓝月亮”洗衣液,其知道是卖到福建了,具体销量和卖给哪些人其不清楚,这些都是吴英海跑的业务,由吴英海卖的。
在经营的这段时间他们还处于亏本状态,根本就没有钱挣。
吴英海当时说只要办好了手续就能够使用,不构成违法,所以他们也就相信了吴英海,去使用这些品牌。
至于“奥妙”、“汰渍”、“立白”等品牌洗衣粉及“蓝月亮”洗衣液的销售价格其也不清楚。
舒肤佳肥皂、电池、牙刷、扑克牌、打火机、还有“蓝月亮”和“白金鸟”等洗衣液、“奥妙”、“汰渍”、“立白”等的包装袋、原材料、还有机器设备都是从福建胡东来那里购买来的,还有一些“去渍霸”等杂牌的袋子是从外面发货过来的。
广源日化贸易部只向胡东来购买“蓝月亮”洗衣液,货款是其按吴英海给的清单转给胡东来的。
其不知道“蓝月亮”洗衣液有质量问题。
销售从胡东来处购买的蓝月亮洗衣液是否比市场上的价格便宜其也不清楚,都是吴英海负责市场。
经营广源日化贸易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
因为其相信吴英海,销售“蓝月亮”洗衣液以及洗衣粉到南城的各个超市定价,都是吴英海说定价多少就多少。
被告人邓运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补充指控的犯罪金额表示无异议;
并供述自己不清楚吴英海销售的“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是从哪里进购的。
42.被告人张冬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4月份,其和邓运平、曾光泉、吴英海一起合伙卖姜力洗护用品,卖了一段时间之后,吴英海就提出购买洗衣粉的原材料,自己加工来卖洗衣粉,然后大家就同意了,之后,其、吴英海、曾光泉等人合伙出资成立了广源日化贸易部,吴英海负责进购洗衣粉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东西,2019年5月底,吴英海进购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到了之后,就由吴英海和曾光泉负责生产打包并将打包好的洗衣粉卖出去,其和邓运平负责管理账目,到了2019年8月,其发现账目上有问题,就提出要退股,2019年10月份其和邓运平都退了股。
广源日化贸易部成立时,其和曾光泉、吴英海、邓运平是股东,其中邓运平的股份是在吴英海股份里面,办公地点和生产地点都是在南城县株良镇杨梅村的一个废弃的小学。
2019年10月份其和邓运平退股后,广源日化贸易部就剩下曾光泉和吴英海两个股东。
广源日化贸易部是生产经营奥妙、汰渍、立白、全新超能等洗衣粉及销售舒肤佳肥皂、电池、牙刷及“蓝月亮”、“白金鸟”洗衣液等物品。
包装洗衣粉的设备和原材料由吴英海向胡东来购买的,其中买设备花了将近5万元,吴英海当时进购了20吨左右的洗衣粉原材料,还有包装袋、灌装机、封口机、“蓝月亮”洗衣液等。
吴英海进购的洗衣粉原材料、机器设备大概花了25万元左右,购买原材料的付款是邓运平和吴英海转的钱。
广源日化贸易使用的印有汰渍、奥妙、立白、去渍霸、小苏打、全新超能商标的包装袋,其听吴英海说奥妙、汰渍和立白商标的包装袋是向胡东来购买的,其他包装袋是从石家庄寄过来的。
有关洗衣粉的销售情况其不太清楚,这些都是吴英海负责。
广源日化贸易卖的“蓝月亮”洗衣液是吴英海向胡东来购买的,一共进购了几百件“蓝月亮”洗衣液,进货金额和销售价格、销往地点其不清楚,都是吴英海去操作的,大概是以每件在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的,他们销售的蓝月亮价格比市场的蓝月亮更便宜,肯定有钱挣。
因为这些钱都在吴英海那,还没有入账。
吴英海说过这些日化用品卖到了福建省莆田市和福建省宁化县,具体卖给哪些人其就不清楚了。
他们经营的广源日化贸易没有生产洗衣粉的相关资质。
他们卖的各种品牌的洗衣粉等日化用品的定价都是由吴英海定价,因为其入股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其也没有怎么过问。
他们没有分钱,钱都在吴英海那里。
因为一开始吴英海告诉大家说做“清劲”洗衣粉,大家只管投钱,其他的事情他都会弄好,但是后来他什么都弄不好,其发现在弄“奥妙”、“立白”、“汰渍”这些品牌,总觉得不对劲,所以就退股。
被告人张冬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补充指控的犯罪金额表示无异议;
并供述自己不清楚吴英海销售的“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是从哪里进购的。
2020年5月12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南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的犯罪原因及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会调查。
2020年5月21日,南城县司法局出具了(2020)城矫调字第36号、3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邓运平、张冬发适用社区矫正。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胡东来、曾光泉的家属及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分别预缴了罚金7万元、4万元、2万元、2万元。
经本院委托南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进行审前调查评估,2020年9月7日,本院收到南城县司法局出具的(2020)城矫调字第76号、7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结论为同意对邓运平、张冬发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邓运平、张冬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吴英海、曾光泉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万元左右(其中已销售金额4万余元,未销售金额4万元左右),被告人邓运平、张冬发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8780元,均系情节严重;
被告人胡东来明知吴英海、曾光泉、邓运平、张冬发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包装袋等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吴英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肥皂、“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仍予以进购销售,其中已销售金额为5.7万元左右,系数额较大,且未销售金额即未遂金额为3万元左右;
被告人胡东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舒肤佳”肥皂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60900元,系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被告人吴英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东来虽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要罪行,故依法不予认定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
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预缴了罚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光泉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预缴了罚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冬发、邓运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预缴了罚金,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胡东来在假冒注册商标中具有自首情节、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以及胡东来的辩护人周庆武提出的被告人胡东来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均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周庆武提出的被告人胡东来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胡东来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英海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作用更大,又未按认罪认罚的要求预缴罚金,且公诉机关增加了对被告人吴英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的指控,故对被告人吴英海的量刑依法予以适当调整。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等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英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胡东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三、被告人曾光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罚金已缴纳。
) 四、被告人张冬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五、被告人邓运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六、对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涉案的灌装机1套、自动打字封口机1台及“飞人”牌封口机1台、“立白”牌超洁清新洗衣粉(2.118千克/袋)844袋、电子计量称1台、“浴娃”牌洗衣粉(1.028千克/袋)334袋、“浴娃”牌全新超能女士天然皂粉(2.018千克/袋)347袋、“浴娃”牌小苏打天然皂粉(2.258千克/袋)396袋、)无标识洗衣粉原料(40斤/袋)259袋、“奥妙”牌怡神薰衣草洗衣粉(1.7千克/袋)192袋、“奥妙”牌怡神薰衣草洗衣粉(3千克/袋)208袋、“奥妙”牌怡神薰衣草洗衣粉(3千克/袋)包装袋400只、“蓝月亮”牌薰衣草香洗衣液(规格3千克/瓶)901瓶、“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粉(3千克/袋)170袋、“汰渍”全效360无磷洗衣皂(238克×36包/箱)51箱、空气压缩机1台等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