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414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权伟,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权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