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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锦江区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4民初190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锦江区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锦江区阳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90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阳光超市,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725号。

经营者:徐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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