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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442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东光县刘师傅久久鸭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4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刘师傅久久鸭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府前街65号。

经营者:刘学通。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东光县刘师傅久久鸭熟食店(以下简称久久鸭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久久鸭熟食店停止侵害顶誉公司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久久丫”商标专用权行为,拆除店招、店内装潢、产品包装等带有“久久丫”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久久鸭熟食店变更名称,且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与“久久丫”相同或近似字样;

3.三快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推广、宣传久久鸭熟食店经营的店铺;

4.久久鸭熟食店赔偿顶誉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顶誉公司依法享有第24597379号图形商标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久久丫”系列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经营,“久久丫”在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顶誉公司发现,久久鸭熟食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铺的店招、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宣传册等位置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同时,被控侵权店铺还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平台进行宣传推广,三快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

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顶誉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久久鸭熟食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顶誉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以及久久鸭熟食店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东光县,依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应由久久鸭熟食店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虽然久久鸭熟食店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东光县,但另一被告三快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顶誉公司可以选其中的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光县刘师傅久久鸭熟食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东光县刘师傅久久鸭熟食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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