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2506号原告:徐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徐平百货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经营者:徐平,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伟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徐平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徐平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平百货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第1323212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标有“FATGRIPZ”标识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13232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公告、消除影响;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东莞市瑞富硅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232125号商标,后于2018年11月16日将该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使用。
该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健身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
被告徐平百货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及许诺销售标有“FATGRIPZ”商标的健身器材珪胶握把,并通过网络在国内大肆宣传推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运营商,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
被告淘宝公司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上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实质上属于共同侵权。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普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应当依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和收货地址深圳市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故福田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杭州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因此,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且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对外销售,由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