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4557号 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79幢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60182A。
法定代表人:李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翘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锅圈食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企业总部基地2期79号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JH8642。
法定代表人:孟先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莹,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易成阿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胜利路交口恒大广场6幢商110商110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K7857T。
法定代表人:龚兰花。
被告:安徽易成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3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NJY27B。
法定代表人:朱林祥。
被告:合肥小锅佩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胜利路交口恒大广场6幢商业商109、商109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9YK235。
法定代表人:龚兰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锅圈食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易成阿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易成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小锅佩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锅圈食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锅圈食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锅圈食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