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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693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9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婧,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星,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div>法定代表人:罗玉婷。

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电平云广场B塔**自编**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嘉。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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