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9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婧,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星,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div>法定代表人:罗玉婷。
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电平云广场B塔**自编**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嘉。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