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8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家树,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凤凰嵘佳达电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3C43div>经营者:苏家树,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凤凰嵘佳达电子经营部、苏家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