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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9293号
案件名称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293号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冲路99号隆平高科技园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2号楼5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廖良,执行董事。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眼科医院)与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氪星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快马商机网”、《红网》和《成都日报》就上述侵权行为连续三十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消除影响声明;

其中,在《成都日报》刊登的消除影响声明为非中缝版面面积不小于12.0cm*12.0cm,在“快马商机网”和《红网》发布的消除影响声明为首页显著位置;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暂计2.2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爱尔眼科医院系全球规模领先的眼科医疗连锁机构,于2001年9月7日注册第163192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医疗诊所、医院”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09月06日。

经过原告的持续经营使用、宣传推广,2010年该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于2006年04月07日注册第381212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护理、医务室、眼镜行”等,有效期至2026年04月06日。

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注册第420099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医院、保健、眼镜行”等,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3日。

原告于2007年1月7日注册第420098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9类“眼镜,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2019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kmway.com”、网站名称为“快马商机网”的网站上,多处使用原告的“爱尔眼科”商标标识,并在其网站上宣传、招商。

被告的行为使相关消费者误认其为“快马商机网”是原告授权的招商平台,并误导消费者原告采取了加盟连锁经营模式,给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氪星网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据此,本案应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合法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爱尔眼科医院诉称被告氪星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www.kmway.com”多处使用原告的“爱尔眼科”商标标识,并在其网站上宣传、招商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爱尔眼科医院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氪星网络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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