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03民初172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雪莲,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雪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3月3日,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琳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