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4493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5158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钟祺,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双利玩具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第8层8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7151508X。
经营者:邓军,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XXXXXXXXXXXX855。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双利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双利玩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双利玩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