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266号原告:深圳市乐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
被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峰,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胜,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深圳市乐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乐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深圳市乐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