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8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兄,辽宁森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铭新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道如愿巷********。
经营者:位振华,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铭新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铭新建材经销处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