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46号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院**楼****548。
法定代表人:任保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金拓华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楼****/div>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金拓华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