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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锋涛、张伟军等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吴锋涛、张伟军等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锋涛;张伟军;梁步阁;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20号原告:吴锋涛,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张伟军,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东风场区。

原告:梁步阁,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

法定代表人:韩明华。

原告吴锋涛、张伟军、梁步阁与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吴锋涛、张伟军、梁步阁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吴锋涛、张伟军、梁步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锋涛、原告张伟军、原告梁步阁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锋涛、原告张伟军及原告梁步阁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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