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方艇,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54659J。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方艇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浙0203民初10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方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方艇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