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6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亚静,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2019年7月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亚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卫东、贾荣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委托代理人邹言春、被告人代亚静其辩护人王治水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
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亚静长期在保定市六方鞋帽城内销售假冒运动品牌鞋服,涉及的品牌有阿迪达斯、耐克、PUMA和斐乐等。
保定市公安局现场扣押假冒品牌运动鞋4020双和假冒品牌运动服14127套,以上物品经商标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类产品。
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价值为 2 人民币7271430元。
经讯问被告人代亚静其被扣押鞋服未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29510元。
于诉讼过程中又明确起诉指控被告人代亚静多次向保定市徐水区卢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14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71345元。
被告人代亚静被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变更指控为货值金额人民币182276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代亚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代亚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亚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于诉讼中又变更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害人单位彪马欧洲公司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亚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其被扣押货物的价值应认定为人民币7271430元,公诉机关不对此数额予以指控,未说明理由。
另外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大额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实际销售数额大于人民币161695元。
公诉机关针对涉案被告人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有违事实和法律规定,明显过轻,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代亚静基本供认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但当庭辩称对指控其向卢某销售假冒鞋服获取的人民币171345元均是售假所得有异议,其销给卢某的商品有部分不是假冒的,其所有的货都是真的假的一起卖。
另外其不认可指控其被扣押未销售的假冒鞋服货值为人民币1822766元,因为公安机 3 关情况说明中对运动鞋平均价格是按最高价格计算的,而其销售的鞋有便宜的,上衣的平均价格认定的也高,因为其销售的冬棉服上衣才是70元一件,而被扣的是夏天的上衣,卢某证言中说的裤子和上衣都是冬服的价格。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代亚静的罪名无异议,代亚静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应酌情从轻处罚。
指控其被扣库存部分系犯罪预备,依法应减轻处罚;
指控未销售部分货值182万余元不符合事实;
代亚静为了生活销售假冒商品,已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真诚悔罪,且其获利不多,建议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按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建议量刑,并请从轻判处附加刑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根据举报,对被告人代亚静位于保定市莲池区六方鞋帽城的门店和库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扣押品牌运动鞋4020双,品牌运动服14127套。
其中有“彪马(PUMA)”品牌运动服(T恤)3745件;
“斐乐”品牌运动服共计1017件(其中T恤545件,短裤472件);
“耐克”品牌运动服共计4580件(其中T恤3597件,短裤564件,长裤314件,上衣105件),“耐克”品牌运动鞋2652双;
“阿迪达斯”品牌运动服共计4786件(其中T恤4073件,长裤635件,上衣78件),“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828双;
“亚瑟士”品牌运动鞋300双;
“万斯”品牌运动鞋180双;
“匡威”品牌运动鞋60双。
上述鞋服所标注品牌均属于注册商标品牌,经依法委托相关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委托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涉案被扣鞋服价值共计人民币7271430元。
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涉案被扣鞋服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1822766元。
4 另查明,被告人代亚静自2018至案发前多次向保定市徐水区“运动衣族”服装店卢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等注册商标的鞋服,分十四次收取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171345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破案经过说明:证明涉案犯罪系被侵权方代理人田超等于2019年4月25日报案,保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同日受理,同年4月26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代亚静在保定市六方鞋帽城内的销售窝点及库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品牌运动鞋、服装等侦破过程。
2019年7月4日代亚静被依法传唤并刑事拘留。
2、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就在代亚静销售窝点查获扣押的品牌鞋服,经依法委托相关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确认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相关注册商标法定持有人均授权中国境内注册的机构全权代理其维权事宜。
3、价格认定聘请书、保发改认字(2019)07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保定市价格认定中心于2019年7月3日就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鞋服,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依法认证,结论为总价值人民币7271430元。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德邦物流快递单:证明代亚静2018年7月至案发期间通过德邦物流购进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经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于2019年4月27日在代亚静门店及库房扣押涉嫌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斐乐,PUMA等品牌运动鞋4020双,运动服装14127件。
5 6、证人陈某证言:其在莲池区六方鞋帽城内的一家销售衣服和鞋的店里上班,这个店没有名字,老板是代亚静。
其工作期间在库房负责入货、出货。
就是收到物流来的货以后,其按照货物型号,把它们整理好。
出货就是代亚静给其写单子,其按照单子上的货物型号把货物弄好给她送到店铺那边去。
收货基本上是德邦物流的,其不清楚代亚静处的鞋服都是假冒品牌的,后来公安局的人去了其才知道。
代亚静库房内有阿迪达斯、耐克、PUMA、斐乐、亚瑟士、匡威、万期等品牌的鞋服。
店铺那边就是代亚静经营,库房就是其和刘某。
7、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内容与陈某证言一致。
8、被告人代亚静供述与辩解:其认可自2018年10月份左右开始销售假冒品牌的运动服和运动鞋的事实,其经营的是阿迪达斯、耐克、彪马还有就是一些潮牌品牌的。
有亚瑟士、万斯、匡威运动鞋、有耐克、阿迪达斯的运动鞋和运动服,有斐乐、PUMA运动服。
衣服是从广州进的货,运动鞋是从福建莆田进的货。
其就是从淘宝上先找货物样子,然后通过微信和对方联系,对方给其发图片,其选好样子后,对方就给其发样品过来,其认可以后,就给对方打款交易。
鞋基本上都是从莆田进货,对方都是通过德邦物流给其发货。
其与供货商都是微信联系,对方发货一般都是留的物流的电话,其也不清楚对方的身份。
运动服都是从广州进货,也都是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其不清楚对方的具体情况。
都是通过其微信号“Jing微小铺(现名字叫JING)”微信转账的形式打款,是Wxid.mhotdjo906d812的微信号。
其经营方式有由批发和零售两种。
批发也就是其通过微信聊天和其他渠道转介绍过来的,对方都是过来现场看货或者其给对方发样品的形式进行选货,确定好后就进行交易。
其都是通过德邦物流给对方发货,也有他 6 们自己拉走的,对方也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其支付货款,还是用那个“Jing微小铺”的微信号。
零售比较少,就是路过的客人或介绍来的朋友才会有零售。
收款也是通过“Jing微小铺”的微信号。
其知道货物是假冒的,是为了挣钱才经营的。
其丈夫张隆不负责店里的经营,物流的事也是其自己负责。
物流单中“小鹏”的名字是其自己起的,其用132××××8887这个手机号码收货时就用小鹏或者鹏的名字,用159××××5653这个手机号收货时就用的静这个名字。
进货和销售都是其自己负责。
货款就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结算的。
其货物没有标签价格。
其也没有账目。
都是货物来了以后自己定价,挣钱就卖,也没有价格区间。
关于销售下家,山东枣庄一个叫俞磊的,从其处拿过6、7次货,拿的鞋类中的万斯、匡威还有耐克22X,其联系方式为153××××5151,是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发货。
山东叫冯雪的拿过3、4次货,每次她拿的数量比较大,有阿迪达斯、耐克的鞋,也有一部分耐克衣服。
她收货地址是山东滨州市惠民县南关大街时代广场120号运动e足,电话为151××××7975,发货物流用的“山东诚惠”快递用的“德邦”。
还有一个内蒙古客户叫卢卫清,拿了3、4次货,是阿迪、耐克、斐乐的衣服,万斯、阿迪的鞋子,收货地址为内蒙古集宁市兴和县新城区欧罗巴专卖店,电话150××××4448。
关于拿货上家的情况,经营的鞋是福建莆田一个专门卖衣服、鞋子的集散地,行业内叫档口,其进过十几次的鞋,有阿迪、耐克牌子的,发货人与其是微信联系,不知道真名,只知道微信上面的名字“兴达良”,发货地在莆田市荔城区,物流只用德邦,物流电话是157××××7080。
其经营的衣服的进货渠道也是从微信上交易的,不认识供货的人,其手机中昵称“酷马”的微信就是供货人的,他那里都是衣服,没有鞋子,其从他那里进阿迪、耐克, 7 品牌下的款式有很多,发货地在广州,一般是卖家找的物流,发到石家庄再中专保定,没有常用的物流,最近的是“龙跃”物流,其微信中还留存的有“保定超胜物流”,没有留下物流单子了。
其进货的渠道只有这两家。
2019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扣押其运动鞋4020双价值大概22万元,衣服14128件,大概值28万元多,总共大约值50万元吧。
其客户就是容城苑宏伟,内蒙古欧罗巴还有徐水运动衣族这个人,名字都是网名。
容城苑宏伟拿货次数比较多,一共大概从其处拿了3万多元的货,是耐克、阿迪等品牌的。
苑宏伟电话是138××××2751,具体地址记不清了。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的欧罗巴卢卫清从其处拿了四次货,一共是4万多元,是阿迪达斯和耐克的。
卢卫清电话是150××××4448。
运动衣族是徐水的,好像叫“文娟”,电话是138××××9522,地址是徐水区盛源大街(运动衣族),平时留的收货人名字是“高艳涛”,从其这拿过三次货一共是八万多元,也都是阿迪达斯和耐克,别的记不清了。
这些人应该知道货都是假的,因为价格很低。
其销售的货就是运动服和鞋子,有PUMA的运动服是T恤,平均销售价格是30元左右,斐乐的T恤、短裤、销售价格都是30元左右。
耐克的货有T恤、短裤、裤子和上衣,其中T恤、短裤的价格是30元,裤子价格是50元,上衣价格是60元,耐克运动鞋的平均价格是125元每双。
阿迪达斯运动服的货有T恤、裤子和上衣,销售价格与耐克的一样,阿迪达斯运动鞋销售平均价格就是125元每双。
亚瑟士运动鞋均价是95元每双,万斯运动鞋是均价65元每双,匡威运动鞋均价是100元每双。
9、证人卢某证言:其自2018年4月至今一直经营运动衣族服装店,杨文娟是其妻子。
其店里主要卖耐克、阿迪、匡威、 8 熊猫、新百伦、冠军这几个品牌的衣服、裤子、鞋都是高仿的货,还有少量厂标的。
高仿的就是假的,这些高仿的货都带标。
其认识代亚静,从她那拿过货,衣服、裤子、鞋都拿过,有阿迪、耐克、彪马、冠军这几个品牌,都是高仿的假货,大概拿了四五次,具体记不清了,在她那儿拿的货都已经销售了,她通过一个没有名字的小物流点给其发货,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她,其去过一次代亚静在六方鞋帽城的卖货地点,她那些卖的都是高仿的假货,其是跟代亚静的微信号“jing微小铺”联系交易,偶尔转账。
一共从代亚静处拿过大概十几万的货,具体数字记不清了。
其媳妇杨文娟在店里卖货,从代亚静处进裤子价格是80元左右,上衣也都是80元左右,T恤大约30元,鞋大多数是100多元钱。
(经辨认)认可公安机关从代亚静手机微信中提取的相关购买记录和转账记录。
其从代亚静处进货没有发票和手续。
代亚静手机上发现的31张给“文娟”的发货单都是给其发的货,“发货单”中的货号就是衣服或者鞋的代码,单价就是单个货物的价格,金额就是总金额。
10、提取复制的代亚静手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商银行客户凭条,部分张隆鞋业批发销货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代亚静案发前多次向卢某“运动衣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卢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共计14次向代亚静支付货款人民币171345元的事实。
11、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请求协助对保定市代亚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开展调查取证的函[冀公经(2020)58号]保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证明针对代亚静到案后供述的其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所涉供货销售线索,公安机关已向相关省发出协助调查取证函件。
9 12、公安机关抓捕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代亚静于2019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讯问,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
1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代亚静的出生日期、户籍地等情况,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案发前其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14、保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20年12月14日情况说明、代亚静侵权产品零售价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代亚静供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计算,扣押的物品涉案价值为人民币929510元。
15、保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21年1月8日情况说明:证明从代亚静处所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证人卢某的证言及销货单计算同类涉案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所扣T恤和短裤平均销售价格为每件30元,上衣和长裤平均销售价格为每件79.1元,运动鞋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双133.7元,总计货值为人民币1822766元。
16、保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20年9月7日、2021年1月6日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曾向购买过代亚静货物的鞋服店进行取证,因购买时间较早,切鞋服店进货渠道众多,在鞋服店无法确认代亚静销售的货物,其已销售货物现已无法核实其真伪。
关于案卷中收集的微信销售图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系侦查人员从代亚静使用的iPhone6手机中提取,办案民警打印后,由代亚静本人和卢某本人签字确认。
向运动衣族(卢某)销售统计不全,实际代亚静向运动衣族(卢某)销售货物14次收款共计金额为171345元。
关于涉案被查扣尚未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 10 认定之争议,评判如下:经查,涉案被查扣的鞋服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控辩双方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具体到本案,侦查过程中未能收集提取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购进价格及标价等方面的书证,获取了被告人实际销售部分商品价格方面的证据。
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证被查扣的假冒鞋服总价值为人民币7271430元,而根据被告人供述的相关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查扣的假冒鞋服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29510元,公安机关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卢某证言的相关内容,结合侦查提取的被告人向卢某销售部分假冒鞋服的销货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确定被告人对假冒鞋服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基础上,计算出被查扣未销售的假冒鞋服价值为人民币1822766元。
前述三个数额中,价格鉴定机构的认证金额与本案中的部分假冒鞋服已销售和存在的实际销售价格的事实不符,据该认证金额认 11 定货值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依法不应采纳。
而只根据被告人关于实际销售价格的供述确定的其被查扣假冒鞋服的货值金额系证据不足的情形,亦不应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综合相关主客观证据确定被告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后计算出的被查扣货物货值金额予以指控,证据充分,客观公正,依法应予确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货值金额方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涉案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代亚静当庭所提其收取卢某的人民币171345元并非都是销售假冒鞋服的价款,其中有部分是销售正规商品的价款的辩解,评析如下:经查,在案证据被告人代亚静到案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内容,证人卢某的证言,书证张隆鞋业批发销货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被告人代亚静多次向卢某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鞋服,并先后分十四次收取价款共计人民币171345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的相关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代亚静当庭所提其向卢某销售的货物中有正规商品的辩解无具体事实和证据支持,且与侦查机关依法获取的相关证据相矛盾,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亚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利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1345元,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22766元,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应依照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因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部分尚未售出而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亚静到案后基本能够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涉案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违禁品,因销售假冒注册商 12 标的商品收取的价款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
公诉机关根据涉案事实、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被告人代亚静重新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对被告人代亚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酌情部分采纳,但所提尚未销售部分应认定为犯罪预备的意见与涉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代亚静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代亚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结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亚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八万二千七百二十八元(已销售部分罚金171345元+未销售部分罚金911383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代亚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十七万一千三百四十五元,上缴国库。
13 三、已扣押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四千零二十双、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服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七件(以扣押清单为准),由保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