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64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648号乐业天地A-502室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代收人:徐超军)。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士香,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士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