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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郝士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82民初64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郝士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郝士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64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648号乐业天地A-502室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代收人:徐超军)。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士香,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士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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