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40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博美手机大卖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傅村镇向阳村清坊街 经营者:金宣明。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博美手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