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98号 原告:徐江勇,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景区。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兴茂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川村金桂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绪杨。
原告徐江勇与被告永康市兴茂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徐江勇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300元,亦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江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