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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货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6民初8268-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货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货行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826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货行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QCXN。

经营者:朱立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货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确定深圳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

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案件是否应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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