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931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爱军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4T。
法定代表人:曾爱军。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爱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