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7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男,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广达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建国食品城东院一层A区付7号,经营者郭同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广达食品批发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