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366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EL43。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KW503H。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黄文健,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喜佳文电器商行(原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喜佳文电器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DD1E197。
法定代表人:黄。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文健、深圳市龙华区喜佳文电器商行(原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喜佳文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健兴科技电子”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文健是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黄文健如不能证明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应对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喜佳文电器商行(原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喜佳文电器商行)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变更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而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才立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和住址均不在宝安区内,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喜佳文电器商行(原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喜佳文电器商行)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变更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才立案,另外两被告经营场所亦不在宝安区内;
本案侵权结果地不在宝安区内,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位于宝安区内。
依照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沙区及番禺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故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健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文健、深圳市龙华区喜佳文电器商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