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9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号为220-87-77410。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资医堂护肤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19。
经营者:刘正训,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1************639。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资医堂护肤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