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563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继平批发部,经营场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检查站附近。
经营者:石继平,女,1961年9月2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继平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