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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与广州朝天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518号
案件名称周萍与广州朝天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萍;广州朝天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18号原告:周萍,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朝天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周萍与被告广州朝天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11日立案。

原告周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萍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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