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281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2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临山路**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褚全全,执行董事。

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