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21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内****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JH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州区艾布莉时尚烘焙大道店,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第4间店面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L61343018F。
经营者:江依。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州区艾布莉时尚烘焙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