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6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容县丰登惠民超市,住,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禹山镇五谷村**册号×××99。
经营者:刘英。
被申请人:刘英,女,汉族。
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容县丰登惠民超市、刘英侵害商标纠纷一案,2018年10月25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华容县丰登惠民超市、刘英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500元、仲裁费2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750元。
该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容县丰登惠民超市、刘英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湘06执3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英的银行存款67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数字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英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网络资金、无对外投资、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保险资金。
被执行人刘英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目前暂未控制该车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英限制高消费、限制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英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英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曹 波代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